摘要

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警民数据协同呈现出技术性导向、治理式参与、多领域融入的特点,也潜藏了法律、技术和数据安全风险。从本质上讲,警民数据协同属于公私合作的范畴,蕴含了公共性异化的结构性风险。警民数据协同过程中,企业逐利本性消解公共性、公安机关权力异化滥用公共性、忽视第三方权利背离公共性的三重风险生成逻辑被进一步凸显。因此,应按照“价值理性—主辅结构—协商程序”的运行逻辑,树立价值理性先行的风险规制理念,确立主辅协同治理的风险规制架构,构建协商程序主导的风险规制体系。在优化路径上,需进一步明晰警民数据协同的法律依据及范围,明确不同类型协作数据的权属,确立协作企业的算法协助解释权,并建立重在协商的动态风险管理机制。

  • 单位
    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