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人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对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严重的危害。然而我国有关内幕交易罪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对内幕交易罪的治理和规制,不仅表现在明确刑法典中模糊用语,更表现在加大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以及强化民事、行政手段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