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能否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事抗诉监督事由,是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入再审程序的关键,甚至会成为影响抗诉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抗诉监督事由存在实体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原则、适法性抗诉事由规定过于笼统、程序性抗诉事由重视不够等问题,2007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分别对民事抗诉监督事由进行了修改完善,日趋合理。通过对现行民事抗诉监督事由实践效果进行分析,提出了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并重、坚持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并重、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并重的完善建议。

  • 单位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