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来自基层河长的第一手数据,基于责任河段定量评价是否达到治理目标与水质前后变化程度,针对基层河长行为揭示河长制效力的现实状况。研究发现,基层河长行为除是否实行"一河一策"与年巡河次数二者之外,基本不能对河道污染治理产生积极的效果,河长制缺乏效力。应优化河长制框架设计,建立基层河长履职的专业人才辅助制度,并弱化环境管制这一强制性政策工具偏好。这对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单位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