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令改正通知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但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责令改正通知的可诉性尚未形成一致认识。通过对涉“责令改正通知”的批量性案件考察可以发现,责令改正通知通常被人民法院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大量实践案例表明,责令改正通知在满足一定条件基础上也具有可诉性。在判断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时候,应当将其置于具体个案中进行考察,以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从责令改正通知的涉权性、责令改正对象的特定性、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对外的效力性、责令改正通知法律效果的终局性、有无其他不可诉因素等方面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