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将作品合理使用在“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的情形,但依然未能解决网络环境中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最大问题。网络环境中作品的创作呈现大众化的倾向,即作品创作不仅是少数专业创作者的行为,广大互联网用户利用网络资源创作生成了海量内容,而这也正是互联网促进文化传播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由于广大互联网用户欠缺专业创作者的创作技巧,在创作生成内容时普遍存在借鉴原有作品的现象,该行为因存在商业目的而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的判断标准,以界定网络环境中广泛存在的二次创作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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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都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