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突出物权的绝对排他性而排除物权利用的相互性,导致物权利用制度残缺。物权利用当然负有义务,现代社会不应再是绝对排他性物权。现代物权制度应为物权利用设立“红绿灯”,以此阻止权利滥用所导致的外部性。法律合理限制物权利用,属于现代物权制度的固有结构。根据物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应由“归属物权”与“利用物权”构建完整物权。《民法典》第205条规定将“物的归属与利用”列为调整对象,但《民法典》缺乏物权如何“利用”的规定。从生产社会化的分析以及大陆法系的变革表明,利用性物权是由物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性关系,而且社会发展已转向以动态利用物权为中心。应由制度保障物之利用的社会性、开放性与包容性,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在排他性“归属物权”的现有制度下,进一步补正相互性“利用物权”制度,以此保障物权排他性与相互性的对称。

  • 单位
    娄底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