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四个省(直辖市)的实践来看,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探索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但各个地方标准并不统一,合法性审查的一般性标准和重点领域具体性标准的适用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法制统一以及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由于立法场域的开放性,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体系也不是封闭的,专家意见、立法请示等因素在影响合法性审查标准,专家意见、立法请示等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法性审查能力。同时,受专项治理活动的影响,各个地方合法性审查标准也存在“模糊适用”与“从严适用”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使其走到“依法审查”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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