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独立类型,与传统的数额型普通盗窃一起作为盗窃罪的几种犯罪类型,虽然严密了刑事法网,但应制定明确的适用标准以指导实践。扒窃"入罪"的标准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破坏性手段扒窃、因吸毒而扒窃、教唆未成年人扒窃及数额较大的扒窃都可以直接入罪;扒窃犯罪"出罪"的标准应结合行为人是否初犯、是否被胁迫、行为人的年龄以及扒窃的次数、金额与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扒窃构成的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需要以发生一定的具体、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既遂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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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