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对律师辩护功能的重视与推崇,辩护律师被塑造成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角色,辩护关系成为刑事诉讼基本关系。在关系论视角下,辩护律师之角色定位与伦理义务决定着辩护关系的样态与走向,也是理顺辩护关系的主要抓手。从职业定位与刑事诉讼特性考量,辩护律师应被定位为以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为主兼有一定公益职责的"限制的代理人",并负有诚实、保密、真实三项伦理义务。价值追求与行为导向的差异虽导致了伦理义务冲突,但也蕴含着义务平衡规则。就履行顺位而言,诚实义务优先于真实义务,但二者均属次位义务;保密义务则处于首要(核心)地位,是辩护关系的根基所在。因此,在面对因被告人为虚假认罪、作虚假陈述与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所引发的"伦理困境"时,辩护律师应当秉持上述基本立场并结合具体情境加以分析、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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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