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新仲裁是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赋予仲裁庭通过再次仲裁纠正错误的独特制度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仅具框架性,在其启动流程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存在不足之处。本研究发现,我国法院在适用重新仲裁制度时存在明显的司法不统一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裁定的重新仲裁有的是因仲裁程序存在问题,也有的是因仲裁裁决存在实体问题,或者存在难以清楚地界定为程序或者实体的问题。有的法院在裁定重新仲裁时,说明了裁定的理由,但也有的裁定没有说明理由。有的法院在裁定重新仲裁时,征询了当事人的意见,但也有不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因此我国的重新仲裁制度尚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包括进一步明确重新仲裁的适用事由及启动程序,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可以为此建立非正式的沟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