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域外管辖,不但有利于规制外籍主体损害中国环境公益的行为,还能促使“走出去”的企业肩负起保护国际环境公益的义务。在域外管辖的适用中,需确立“人类长远共同利益原则”的指导地位,拓展“社会公共利益”的国际内涵,以“人类长远共同利益”标准替代“最低联系”标准作为域外管辖的适用条件;并基于平等协商,将国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域外管辖及其制衡机制纳入多边条约法;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贡献中国法治力量的同时,兼顾对他国司法主权、环境主权的尊重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