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奉行的印证证明模式存在庭审虚化的缺陷,不利于错案风险防控,影响刑事审判的公正。早期印证证明模式过于机械地追求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证明标准,但是在事实认定上,科学性仍存不足。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需要继续完善,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才能适应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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