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内幕交易罪的量刑与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数额密切相关。实务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存在实际所得法的运用不当、基准日厘定不清、非关联因素多元影响、亏损情况下判罚不一、内幕消息传递罪责不明等问题。参考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经验,结合内幕交易罪的核心要素"未公开的信息优势",围绕行为人所凭借的信息优势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通过对现有立法的考察和港台等地区和国家的经验借鉴,应对违法所得以净利润法或实际所得法来计算;设定六十日的较长影响期限;无违法所得时对用于犯罪的自有资金适当予以罚金或没收。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