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土地权益的继承,学界对此一直争执不断,未有定论。新法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却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路径。三权分置之下,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人身属性,权利主体又非农户,其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可以被继承。新法在具体条文中亦体现了这点。并且在继承过程中,土地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是集体内部人员,也可以是集体外部人员。而在土地经营权权利到期后,考虑到土地的稳定性,集体内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其经营的土地亦应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