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居住权和抵押权可以竞存,因其具备法理、经济、权利和权能基础。依据物权优先效力的普适性,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实现位序应遵从公示时间优先的基本原则。居住权在先公示时,抵押权设立无需居住权人同意,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买受人需继受不动产上设立的居住权;抵押权在先公示时,抵押人应对居住权的设立履行通知义务,居住权在影响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予以除去。为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可构建抵押物禁止处分特约登记制度,助力抵押权人利益保护从事后救济转变为事前预防;亦可依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在增加抵押权人利益保护路径的前提下,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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