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反映了现行刑法生存权优位的立法理念,现行刑事司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评价受到立法、经济社会当时状况的制约。“徐州事件”引发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论争隐藏的是公众的价值观念已经由生存权优位逐渐转变为发展权优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演变为这种观念转变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作为公众意志集中体现的刑法规范应当对此予以回应。发展权视野下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与其社会危害性、其他的收买型犯罪并不匹配,司法实践亦应体现公众发展权视野下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制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