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法学界对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性质其实缺乏比较充分的认识,不同的学者基于自身的理论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阐述,但是这些理论并未对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翔实的剖析,也未能对当代个人信息所依托的信息技术有深入了解,尤其对信息处理者的实际地位缺乏认识。这就导致对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不够深刻,从而陷入公权、私权二元对立的矛盾之中,或者将个人信息权利关系和现实状况割裂。而通过对个人信息法律关系性质的研究和剖析,则可以进一步认识到个人信息法律关系的本质,以此为出发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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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