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野生动物的大势所趋以及疫情之下野生动物带来的疫病恐惧加持,野生动物犯罪一律遭受空前严厉的打击。在此类犯罪中,本文认为对于"经人工驯养繁殖而不再濒危的野生动物的部分买卖行为","非以营利、食用、杀害等为目的的危害性较小的买卖、自养、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为保护自身财产免受损害而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反击行为"这三种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较小的行为,给予一定的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空间,方能彰显法律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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