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进“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操纵市场犯罪的同时,应警惕过度威慑的风险,其不利于我国摆脱金融抑制的长期掣肘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操纵市场犯罪呈现“案少刑重”特征,并存在犯罪样态、主观要素与整体评价要素的司法认定困境。其中,“案少刑重”特征与司法机关的重罪化立场密切相关,而重罪化立场则源于对操纵市场犯罪的认识谬误并与刑事裁判的认定困境相互勾稽。就此,应在厘清操纵市场犯罪法益本质的基础上提供有效的裁判认定工具,以此缓解刑事裁判的认定困境,并纠正重罪化立场的威慑偏差。就法益本质而言,应提倡以金融欺诈理论为共识基础来识别操纵市场犯罪行为,而有效的裁判认定工具则包括主观要素的推定规则与犯罪类型化的分析矩阵。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