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在性质上具有的独特性要求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裁判,同时进行法律性质的自主推理。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道德的因素似乎无可避免,有时公共道德的出现甚至能够帮助法官做出优良的判决。这无疑在直觉上挑战了所谓“司法推理自主性”的命题。该命题的成立需要围绕着法律和道德、法律和司法推理及司法推理和道德推理间的关系问题展开作业。经过讨论,虽然公共道德往往以多种形式进入司法推理,但只要在概念论层面认可法律事业本身有着内在价值,能够制造出实践差异;在概念论与裁判论层面的关系上坚持经由渊源命题构筑的折中立场;同时将司法推理界定为与道德推理并列的普遍实践推理的子类,那么法官无论在何时所进行推理的都是由法律所决定的自主推理,而非道德性推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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