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的商铺租赁权担保是商圈融资中的金融担保创新品种。依文义及体系解释方法,将商铺租赁权纳入担保物权体系并无制度阻碍,但是学界及实践对商铺租赁权担保所属类型的定性一直未予统一,存在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的理论分野。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人可否控制该客体。基于客体的特殊性,现有的“公示”手段表明:交付合同文书或向第三人通知难以实现控制权利的目的,与质权内涵相悖;在均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权利担保下,两种权利并无本质差别。结合实践权利的运行状态,亦为充分发挥商铺租赁权的权利价值,宜将商铺租赁权担保认定为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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