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人社事业字[2020]4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水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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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