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监察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不可避免地在职能管辖的范围内存在互涉案件。对检监互涉案件的处理,立法除了有原则性的规定外,对于程序中具体如何进行衔接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立案标准不同和处理原则的差异与冲突。为此,建议对于检监互涉案件处理要加强案件衔接程序的立法,构建互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管辖协商机制、进度协同机制,使检监互涉案件处理更加流畅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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