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办牧[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