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使国家间征信跨境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加。尽管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征信跨境合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存在征信业法律体系不完善,沿线各国利益分配不平等等问题。为了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征信跨境合作,我国应积极完善相关的征信法律体系,设立专门的跨境征信合作部门,探索多种征信跨境合作模式,建立国际性征信机构,以提高评级机构独立性,为沿线国家提供更多更好的征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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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兰州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