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为完善国际追逃追赃法律体系,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因该程序规定过于粗疏、原则等导致适用其"追赃挽损"的案例屈指可数,未能使该程序扎根于司法实践。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适用善意取得且应由利害关系人承担证明责任,"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可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启动该程序不以够罪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