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假冒专利罪是一种空白罪状,其犯罪客体一直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也有依据前置法《专利法》将"侵犯专利权认定为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错误的观点。通过分析假冒专利罪这一刑种的形成过程,分析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可以推导出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不是假冒专利罪的客体。通说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保护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观点,放在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数法益背景下,用专利人的有形法益即他人的专利标识作为是否假冒的标准,对判断假冒专利罪构成实质犯罪仍然是唯一适用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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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西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