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调发展理念是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宏观调控制度高度契合。从协调发展理念出发,未来《粮食法》必须构建"主体-权利(力)-客体-行为-责任"模型,实现粮食行业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体而言,宜建立统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凸显协调发展理念之主体担当;宏观调控权要有效适用于粮食行业,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权利(力)实现;宏观调控客体要具体化、类型化,实现协调发展理念之客体确认;宏观调控行为要区分一般情形与特别情形,激励协调发展理念之行为落实;宏观调控责任要与救济机制相配套,推动协调发展理念之责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