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券期货市场领域,基于资本市场追求高效的特性,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较,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能更有效、更和平、更高效地解决行政执法纠纷,更优质地维护社会效益。自2015年《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以来,行政和解执法制度在证券领域不断实践并卓有成效,该实践证实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确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更贴合当代社会强监管背景的蕴含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