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市场和非正规金融市场长期并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正规金融市场的借款利率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则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管制。由于金融组织界定模糊、新型消费金融公司法律地位不明、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意见渗透至金融借款纠纷审判领域等因素的影响,两个市场利率上限规则存在交集与冲突。结合利率管制经验与司法实践,分析新时期“双轨制”下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制定,将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提供有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