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办理《消防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以北京地区为例:《消防许可证》的办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