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目标定位与实施路径来看,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社会治理合作必然是一项法治共建的系统工程。法治共建是多元主体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跨区域跨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地构建大湾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大湾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共建面临着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多种困难与限制。应当在遵守“一国两制”和法治的前提下,通过理论与制度创新,寻求法治共建的最大公约数,逐步通过建立区域立法机制、协同立法,建立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和加强司法协助共建的途径,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治理合作目标,促进大湾区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