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一案进行分析,探讨以江南《此间的少年》为代表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是否构成改编权侵权。并由此引申,探析该类文学题材中涉及的人物形象借鉴问题之合法性。本文认为,由于《此间的少年》不带有感知金庸作品的特有欣赏体验,其在表达上与金庸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不宜被认定是对金庸作品的改编权侵权。而以此为代表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所借鉴的在先作品中的概括性人物形象,既非思想亦非表达,而是作为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符号,落入公有领域。本文最后探讨由该案所带来的对我国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