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能否在立案登记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案件繁简分流的背景下被充分地利用,取决于是否深刻检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扩张、诉讼和解制度缺乏效力规定和惩罚性赔偿措施的原因,导致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立法上被边缘化和利用率极低的问题。美国判决要约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要约并且最终获得的判决结果并不比要约更好时应当受到惩罚,从而避免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公平的诉讼费用。此外,美国判决要约规则促使当事人合理谨慎地考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和解请求,充当达成民事诉讼和解的重要工具,具有促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和防止诉讼拖延的重要作用。为此在解析美国判决要约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应当设置和解要约与承诺程序,与之设置诉讼费用转移机制相配套。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