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船旗国对公海渔船的管辖权是一种以条约为基础的执行管辖权。随着区域渔业组织的发展,非船旗国对公海渔船管辖权的效力范围保有理论上的相对性,但在实践中呈现出普遍化趋势。除了效力范围的扩大,该权利的效力因其对区域渔业组织成员国渔船强制适用而得到保障。就权利内容而言,非船旗国在不同区域渔业组织内的管辖权呈现趋同化,但是该权利不包括对违法行为人和涉嫌违法渔船采取强制措施,该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程序上通知船旗国的掣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非船旗国管辖权达到保护公海渔业资源的目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