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认为,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收核定,是针对避税行为的一般反避税规定。经证伪与证实分析,文章认为该项税收核定并非是针对避税行为的避税规定,而是一种与日本税法中"同行相比其所得率等偏低"相类似的、针对纳税申报存在真实性瑕疵(虚假申报)的制度设计。依照此定位,在判断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时,应当借鉴统计学上置信度的理论;在判断是否有正当理由时,应当将某些特殊交易方式、确有客观原因不得不实行低价策略以及确为避税(并非偷逃税)等视为正当理由,排除在税收核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