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危害野生动物保护的行为时有发生,考察野生动物保护传统路径,发现集强威慑性和轻刑化为一体的刑事制裁手段和"名录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模式下的行政规制手段在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诸多不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具有的补充性、预防性和修复性价值与功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形态出发,对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修复性和赔偿性责任承担方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关注侵害行为类型、重大风险界定以及禁止令、替代性修复和惩罚性赔偿方式的适用。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赋予社会组织提起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并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行政主体是否具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为基础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行为要件。同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