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常识可以界定为技术常识,其载体不局限于教科书、工具书。在专利确权授权程序中,公知常识属于官方认知的范畴,不是证明对象,审查员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主动引入公知常识。在专利诉讼程序中,主张公知常识的当事方负有举证责任。公知常识不属于司法认知范围,法官不宜也无权直接认定公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