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监管实践中推定一致行动人的“类案异判”现象折射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就一致行动人定义及其判断模式的局限性。在金融环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原本“僵化”的推定一致行动人具体性规定模式,最终使一致行动人的判断趋于“形式化”。我国推定一致行动人的现行立法模式既偏离一致行动人的制度逻辑,亦难以适应证券市场的更新变化频速,因此具有显著的不正当性。一致行动人判断应采取“抽象性规定”立法模式,并明晰一致行动人现实诱因及“合理不法”双重属性,厘定符合比例原则之判断模式。准确理解和适用一致行动人,核心在于明晰一致行动人的实质在于“一致”及“行动”,并在此基础上考虑一致行动之客观一致表现、主观一致表示,以及形式及实质相反证据的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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