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产管理人是现代各国继承法不可或缺的主体内容,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和获得报酬权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现有规定还存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不明确、程序缺失、欠缺遗产管理人的辞任和解任规定等不足,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途径健全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法定条件、完善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扩展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建立遗产管理人监督机制、明确遗产清单制作主体、完善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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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