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多、分歧大,而裁判分歧主要集中于定作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赔偿责任抑或按份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源自对该用工关系结构中“共同过失”的认定。通过从行为激励的视角对这两种侵权责任模式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职业灾害连带补偿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按份过错模式是目前更优的制度选择,由此应对“共同过失”的认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限制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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