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直播带货行为下,消费者维权困境日益凸显,成为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难的问题。明确直播带货平台的法律主体身份后,即经营者和广告主、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媒介平台之一,可知属于经营者和广告主的直播带货平台通常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属于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网络媒介平台则通常承担侵权责任;非经营者的侵权责任通常表现为连带责任。直播带货平台法律责任的确定难点也在于认定其承担何种连带责任,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应当知道”和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建议将网络平台的“应当知道”理解为“应知而未知”,并从及时性和履行有效性上进一步完善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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