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发生在香港的全球首宗BT侵权案的基本案情,笔者针对该案分析香港和中国大陆之间的法律差异,主要从侵权行为、损害程度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三部分进行对比分析,尝试用经济学中的“均衡原理”分析中国是否应建立相关P2P法律。具体而言,即依据均衡原理中的三个子原理即利益均衡、权利均衡和权能均衡,并选择香港和美国有关的P2P的法律制度作为比较对象,分析针对中国大陆的国情应当如何建立中国大陆的P2P有关著作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