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采取了在一定范围上降低相对责任年龄同时维持最低责任年龄的做法。应当看到,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应该通过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的方法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无法处遇的情况。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制度改为专门矫治教育,旨在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但从其规定来看不是十分细致,有必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