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思路,围绕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及职权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两者在职权上存在冲突;第二,因缺乏专业人员参与,债权人会议职权发挥不力。通过对设立目的、界定职权的因素来分析债权人会议与破产管理人,及相应专业人员参与债权人会议优势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完善立法,设立重大破产事项数额的比例标准;第二,引入专业人员破产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