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来,为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要求,在国内进行立法,统一规范向中国籍船舶签发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行为。多年来,该行政行为的运作逐步显现出一些问题,通过对该行政行为定性展开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调整该行为为行政确认行为,明晰海事管理机构履职责任边界、简化相关办理手续等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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