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立法权限是开展全国统一大市场下区域协同立法的首要问题。现有的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存在着内在张力,即立法协调程序烦琐,立法事项范围窄,立法授权粗线条,立法审查空洞化。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划分区域协同立法权,应当结合重要程度标准、影响范围标准、权责统一标准以及便利服务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四条标准,灵活变通立法协调机制,适当扩大事项范围,优化创新授权方式,有效规范审查标准与程序,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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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