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各国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具有较多共性,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仍然存在一些自身特色,包括基本权利规定本身的特色和基于基本义务、序言、总纲、国家机构等其他规定对基本权利发挥辐射作用而形成的特色。基本权利本身的特色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关于社会权与特别平等权的规定中。社会权入宪不会导致公民个人左右民主立法和预算,更不会影响宪法权威。基本义务不可能为相关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划定界限,若立法者在具体化基本义务时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则应接受比例原则的全面审查。序言和总纲中的一些规定既可能增强又可能减弱基本权利受到保护的强度,而社会主义和生态文明的规定又分别使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和生态义务。通过国家机构规定的辐射,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同时应对起源于德国的审查密度理论进行必要的修正。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