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国家经济治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其具有"统一市场准入体系"与"产业结构调整"双重制度价值。在产业结构调整范畴,产业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处于同一个"结构体系"且具有较高的协同性。两者的协同性体现在:制度价值的同一性和实现机制的互补性。"中观市场"是两者共同作用于产业结构的重要介入平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与产业法协同性探讨同时揭示了,完善产业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以及统一"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监管标准的客观需求性。